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裁字第90号
原告苏林华,男。
被告齐建国,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事实及理由:
2002年被告租用原告铲车使用,2002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记载欠原告铲车租用费1.2万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华诉被告齐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林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林华撤回对被告齐建国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
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符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