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金字第41号
原告谢春花,女。
原告周学志,男。
原告周婉灵,女。
原告王玉芝,女。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内乡县乍曲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负责人刘文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雷,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谢春花、周学志、周婉灵、王玉芝承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符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