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传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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