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初字第833-2号
原告姚静,女。
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冬奇,男,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与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静撤回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
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符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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