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克广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常少禹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3:59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方行初字第39-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杰锋,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常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常某某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协调解决纠纷,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方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4月14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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