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72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熊某某,男。
被告:熊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熊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李会有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