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嘉琳诉被告赵媛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7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宋某某,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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