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宋某某,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