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子厚与农科站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2016-07-21 03:5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聂子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桐柏县农业科学试验站(下称农科站)。
法定代表人朱劲松,任站长职务。
再审申请人聂子厚与被申请人农科站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聂子厚申请再审称:1985年11月被申请人招聘申请人为其单位临时工任炊事员兼管火。1994年4月被申请人单位食堂解散,申请人受领导指派负责看管伙房及炊具到2002年,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没有生活来源和固定收入,靠打工维持生活,2003年被申请人为照顾申请人生活,给了一份口粮地,但工资待遇等问题一直未解决。原判认定1994年4月之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错误;认定被申请人不应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赔偿申请人自2003年起至2012年的基本养老金93972元,并自2013年一月起按月给申请人赔偿养老金至申请人去世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称1985年11月被申请人招聘其为临时工,双方无异议,但其称1994年4月受被申请人单位领导指派看管伙房及炊具无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工资可说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判据此认定自1994年4月以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其他问题原判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聂子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聂子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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