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同忠、陈同怀、樊某甲、樊某乙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2016-07-21 03:5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同忠,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同怀,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陈同怀,系樊某甲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陈同怀,系樊某乙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5710738-7。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樊同忠、陈同怀、樊某甲、樊某乙与被申请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特钢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同忠、陈同怀、樊某甲、樊某乙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调解无法律依据。一二审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周某某。申请人在调解书上签字,是急需用钱供两个孩子上学,实属无奈。请求撤销原判,纠正二审错误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当事人对生效文书不服而提起的再审申请,一审判决不在此审查范围。二审调解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就樊某丙死亡赔偿一事再无争议,且系自愿达成并签字生效,现申请人无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违法性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所称原判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经查阅卷宗,一审诉状中原告就只有四位而未列周某某。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不能成立。
综上,樊同忠、陈同怀、樊某甲、樊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同忠、陈同怀、樊某甲、樊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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