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新因与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甲、李某乙共有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2016-07-21 03:5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培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培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胜英,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李培军,系李某甲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李培军,系李某乙父亲。
再审申请人李培新因与被申请人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甲、李某乙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培新申请再审称:(一)李培军一家人空挂在李培新家的户口上,按照移民政策,不应发放移民款。原判决维护了骗取国家移民款的非法行为,应依法撤销。(二)李新军不但空挂在李培新户口上骗取移民款,还空挂在马遂银的户口上骗取移民款。(三)原判决支持李培军所诉的52560元没有依据,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李培军、王胜英、李娜、李某甲、李某乙一家五人属于南水北调库区移民范围,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移民款。根据桥头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培军一家五人经长江委核定在李培新户主名下,按照南水北调移民政策,李培军一家五口人应享受移民补偿资金,该证明经桥头镇移民办公室审核属实。故称李培新称李培军一家空挂在其户口上,不应发放移民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李培军一家是否还挂在其他人名下,是否存在骗取移民款的情形,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审按照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标准,判决在李培新名下移民款中的52560元归李培新一家五人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李培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培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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