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魏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魏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