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4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魏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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