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楚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