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3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韩某,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杨玉平,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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