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2号
原告翟奉超,男,住柘城县。
被告祖顺利,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翟奉超诉被告祖顺利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奉超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奉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奉超负担。
审 判 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