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韩新峰,男,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葛保平,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帅帅,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峰诉被告葛保平、李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许玉香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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