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君与邹传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3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67-1号
原告韩士君,男,住柘城县。
被告邹传军,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君诉被告邹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士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邹传军所有的豫NZC3XX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且原告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该案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邹传军(邹传钦)所有的豫NZC3XX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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