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杜树勇,男,住柘城县。
被告丁伟旗,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树勇诉被告丁伟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树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杜树勇负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