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南召县皇路店镇任营村村支书,住南召县。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经南召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铁蔚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元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艾 立

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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