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周某某,女,住柘城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自愿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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