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1号
原告鲁松奎,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尊领(又名刘遵零),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松奎诉被告刘尊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松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鹏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