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20-1号
原告高然,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岚涛,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然诉被告李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然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岚涛在中国银行柘城支行营业部的每月工资款1300元予以冻结(账号:621XXX8000035XXX616),原告高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然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李岚涛在中国银行柘城支行营业部的每月工资款1300元(账号:621XXX8000035XXX61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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