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王传建,男,住柘城县。
被告吴国立,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建诉被告吴国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建于2015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建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传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传建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