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现、王进军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08:29:39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沁刑初字第00165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1月31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进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1月31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田欣、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驾车窜至沁阳市王曲乡小十八里村,被告人王进军在外望风,被告人王树现进入李士杰家里,盗走20张粮票及3枚铜钱(因粮票无流通市场,铜钱无实物,无规格型号,无法作价)。 2、2012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驾车窜至沁阳市王曲乡小十八里村,被告人王进军在外望风,被告人王树现进入李中秋家里,盗窃现金4500元;一条老凤祥牌钯金项链,经鉴定价值400元;一个老凤祥牌钻石吊坠,经鉴定价值3120元;一枚老凤祥牌钻石女式戒指,经鉴定价值2460元;一枚老凤祥牌钻石男式戒指,经鉴定价值2700元;一个翠花牌黄金佛样式吊坠,经鉴定价值908元;一个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260元;一枚老凤祥牌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883.4元;一对老凤祥牌黄金耳钉,经鉴定价值666.5元;一个钱包、一副银锁、一副银手镯、一部奥林巴斯牌数码相机(因银锁、银手镯无实物,无产地,无规格型号,因数码相机无实物,市场上无此品牌照相机,无法作价)。案发后,被告人王树现亲属等将被盗的老凤祥牌钯金项链、老凤祥牌钻石吊坠及钱包退还失主。被告人王进军女朋友将赃款4000元退还失主。翠花牌黄金佛样式吊坠被王树现换成黄金转运珠式的戒指,案发后被追回退还失主。 3、2013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驾车窜至平顶山市新城区西留村,被告人王进军在外望风,被告人王树现进入陈山家中,用携带的撬杠将窗户玻璃打碎,实施盗窃,盗窃期间被告人王树现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进军驾车逃窜,未盗走财物。 综上,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共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7897.90元。 另查明:1、二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机动车车主系王发志。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亲属向本院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并退还被害人李中秋。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撬杠、书证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盗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登记信息资料、收到条、证人李xx、王xx、张xx、王x的证言、被害人李士杰、李中秋、陈山的陈述、沁阳市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现、王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树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进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等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物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树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作案工具撬杠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王慎锋 人民陪审员 张卫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献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