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陈传保,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金明,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传保诉被告刘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传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陈传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凤 祥
审 判 员 苏 长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振 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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