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陈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甲,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许玉香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