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领与谢德坤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建领,男,住柘城县。

被告谢德坤,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建领诉被告谢德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已不存在,经本院示明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建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静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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