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建领,男,住柘城县。
被告谢德坤,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建领诉被告谢德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已不存在,经本院示明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建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静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