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郑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高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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