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马文革,男,住柘城县。
被告马学全,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革诉被告马学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文革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文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革负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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