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高运明,男,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周东委,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振东,男,住河北省永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明诉被告周东委、李振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运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运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运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时清华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