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郑林海,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原乡郑寨小学。
法定代表人朱春秋,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海诉被告李原乡郑寨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林海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林海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林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郑林海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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