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邵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将所有的财产给付其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