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皇某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皇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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