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王因远,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系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献坤,系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臣,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因远诉被告王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因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因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因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马文革负担。
审判员 余甫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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