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乙,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