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自力与马银和、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43-1号
原告许自力,男,住柘城县。
被告马银和,男,住柘城县。
被告马爱华,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自力诉被告马银和、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自力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爱华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集信用社的工资款15000元予以冻结,原告许自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自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马爱华在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集信用社的工资款10个月每月1500元,共计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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