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赵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孙某某,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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