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王丹,女,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左菊平,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左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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