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袁胜亚,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袁东占,男,住柘城县。
被告高俊领,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胜亚诉被告高俊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袁胜亚自愿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胜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胜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胜亚负担。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