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号
原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乙,女,住柘城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自愿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张志华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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