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玉与王改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73号
原告王龙玉,女,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王改新,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龙玉诉被告王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玉自愿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龙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龙玉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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