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秀容与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袁秀容,女,住柘城县。
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秀容诉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秀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秀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秀容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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