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