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熊玉明,男,住柘城县。
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玉明与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熊玉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玉明负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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