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5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李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孙某甲,女,住柘城县。
被告孙某乙,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此事,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