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赵春艳,女,住柘城县。
被告刘连江,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艳诉被告刘连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玉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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