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王磊,男,住柘城县。
被告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威威,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河南久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祥
审 判 员 苏长青
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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