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25号
原告耿秀真,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怀彩,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迎阁,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胜修,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起,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秀真诉被告李胜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秀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秀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秀真负担。
审 判 长 宋红伟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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