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秀真与李胜修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9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325号
原告耿秀真,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怀彩,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迎阁,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胜修,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起,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秀真诉被告李胜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秀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秀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秀真负担。
审 判 长  宋红伟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