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李建西,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原告李建西诉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建西以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建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西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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