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西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9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李建西,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原告李建西诉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建西以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建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西负担。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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