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贾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留志,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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