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王玉东,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晨,男,住柘城县。
原告张亚西,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宇,男,成年,汉族,住柘城县邵元乡大张村。
原告王玉东、王晨、张亚西诉被告张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玉东、王晨、张亚西自愿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东、王晨、张亚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东、王晨、张亚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东、王晨、张亚西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恒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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